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与以个人身份直接提供担保不同,合伙人只在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