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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合同的期限可以不可以自行约定

发布时间:2023-09-09 11:19:26

当事人将财产进行质押的担保期限可以自行约定,但不能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为担保期限。

质押担保合同的内容包括:

质押担保合同的期限可以不可以自行约定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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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质押合同应注意: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押移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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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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