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域名的注册依管理机构之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gTLD域名的管理机构,都仅制定域名政策,而不涉入用户注册事宜,这些机构会将注册事宜授权给通过审核的顶级注册商,再由顶级注册商向下授权给其它二、三级代理商。ccTLD的注册就比较复杂,除了遵循前述规范外,部分国家如前述将域名转包给某些公司管理(如西萨摩亚ws),亦有管理机构兼顶级注册机构的状况:(如南非za)。各种域名注册所需资格不同,gTLD除少数例外(如travel)外,一般均不限资格;而ccTLD则往往有资格限制,甚至必需缴验实体证件。一个域名的所有者可以通过查询WHOIS数据库而被找到;对于大多数根域名服务器,基本的WHOIS由ICANN维护,而WHOIS的细节则由控制那个域的域注册机构维护。注册域名之前可以通过Whois查询提供商了解域名的注册情况。对于240多个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cTLDs),通常由该域名权威注册机构负责维护WHOIS。一般来说.com注册用户为公司或企业,.org为社团法人,.ed 为学校单位,.gov为政府机构。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域名 抢注商标 是否侵权?
从域名的作用来看,域名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只起到地址的作用,没有侵害他人 商标权 的基础。其次,在虚拟空间里,域名与 商标 名称并非对应,将商标的域名权利给任何一方都不尽合理。再次,《 商标法 》仅规定,商标权人只能要求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因此,商标权利不能辐射到域名领域。所以一部分人认为域名抢注是不构成侵权的,同时域名抢注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域名经济的繁荣,我国很多人都进入域名圈进行域名抢注工作,希望可以获得预想的经济利益。
二、其他法律规定
域名属于一定范围内商标权的延伸,所以一些人认为抢注他人 注册商标 为域名的行为是无效的。 域名是商标在网上的表现形式,一件商品、一种服务能够被商标局注册为商标,那么这种商品和服务必然花了很大的代价达到了某种质量和标准,并可能在消费者之间产生了一定影响。将其同名称的域名抢注,无异于掠夺他人的一笔无形财产。
从理论上讲,域名既不属于商品类别也不属于服务范畴,因此,商标法律制度不可能扩展到域名上,商标权的保护也不可能当然延伸至网络域名。但是,将他人商标在网上注册为域名,使用户误认为域名注册人与商标人有某种关系,从而借误认而收益的“恶意抢注”行为无异于掠夺他人的无形资产,无疑会给商标权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人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主观上有使个人受益,他人利益受损的故意,违反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 侵权行为 。
一直以来,大家对于商标权的关注力度都比较大的,但是商标权侵权的认定范围是有限的,并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是属于侵权的行为,在实践活动当中,比较引发人们争议的,也就是关于域名抢注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状况,从理论上来讲是不构成的。
会的,如果商标已经注册,域名再用商标注册的话,就属于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包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域名不属于商标权。域名商标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设的,它并不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且不能离开因特网而独立存在。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二者用途和属性都不尽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一、域名抢注是否 侵犯商标权 ?
域名和 商标 属于注册体系不同的两类 知识产权 ,如果注册争议域名后,未投入使用,未使该域名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建立指示来源关系,就不会与 商标权 产生冲突。
需要注意的是,如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注册,根据具体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不能再持有相关域名。
二、相关知识
商标侵权 (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标 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 注册商标 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责任
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 刑法 》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四个要素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社会上存在很多的抢注的事件,不仅有直接 抢注商标 的,还有直接抢注域名的,抢注域名虽然与抢注商标的行为存在这差别,但是实际上,这两者都是恶性竞争的事件,抢注域名也是存在风险的,存在侵权的很大的可能性。
商标 域名抢注算不算侵权?
抢注域名不算侵权。
域名抢注:所谓抢注,简单地划分,有两种意义上的抢注:
1.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域名的注册者预见到该域名潜在的价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该域名注册下来。此范围内包含一些对知名品牌,知名团体或个人的名称、 知识产权 等。
2.对一个曾经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
商标侵权 即:商标 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未经 商标权 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 注册商标 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责任
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 刑法 》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商标抢注 合法吗
一、商标抢注行为的含义及原因透视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即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 驰名商标 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可以认为,将他人的创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 、企业名称和字号、 上市公司 的简称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都应该被视为商标抢注”。但由于抢注的对象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则也就出现了差异:前者是商标“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之争,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商标权的发生原则后者则主要是关于“在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同时也触及了商标权的发生原则。
(一)“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的冲突
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是商标确权的两项程序性原则,其实质性基础分别为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 商标注册 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 商标注册申请 。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注册不是其必然要件。
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各有利弊,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便于对商标的管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归属发生争议也容易辨别,商标权的法律关系明确、稳定性强,容易调查取证。其弊端是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不能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采用使用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在先使用权利,且灵活实用,可以避免消费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后使用相同商标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稳定性,查证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 证据 困难,不利于商标管理。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和确认商标专用权,只有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使用原则。注册原则只对最先申请商标注册者认定其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法律结果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二) 商标权保护 范围的局限
商标权是一种与经营主体密切相关的财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商标权可以通过使用、许可、转让等形式为其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商标权又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一般有形财产权相比,商标权所蕴涵的财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商标的财产价值主要不是指创立、使用和维持一个商标所支出的成本,而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收益能力。商标的收益能力取决于商标所标示的产品各项指标的市场领先度、商标收益的稳定性、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基本态势、商标延伸的可能性、商标向国际化市场发展的潜在能力、商标的持续性投资、法律保护的力度等众多因素。这些因素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哪怕仅仅是一个强有力的新竞争对手的加入,也能立即打破市场上原有的力量平衡,使商标的收益能力受到影响。
其实在其他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法律上并无不当。根据《 商标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以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法》第二十条又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据此,申请人若只申请在一个类别的商标,不可能就自然拥有其余类别的商标,更不能禁止第三人申请其余类别的商标注册。如果一个企业只注册一个类别而不准任何人注册其余的44个类别,这本身就不符合《商标法》的分类宗旨,也不公平,甚至是对公共资源的无理霸占和浪费。
然而传统商标权保护主要是针对商标的区别功能设计的,商标作为一个符合本身并不具备任何保护意义,只有当这一符合被某人首先用来指定某一特定商品的时候,为了避免其他人再在同样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符号可能造成的混淆,法律才赋予在先使用人或注册人一种独占权。因此,传统的商标权本质上是一种先占权,这也是由商标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过去,社会生产一直处于短缺状态,生产供不应求,卖方控制市场,产品本身的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首先关心的是买到合意的有形商品,商标权传统保护的出发点首先是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不至于发生混淆或误认,确定商标权利范围的基础必然是制止混淆。
20世纪以来,社会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产品极大丰富,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买方市场,产品之间的物理区别越来越小,品牌尤其是名牌带来的心理作用和情感价值日益突出。与默默无闻的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除了通过识别商标的出处为消费者购物提供向导,同时还通过蕴含的声誉和价值为社会提供色彩和意义。所以,驰名商标实际具有双重属性,识别作用是其自然属性,商标在实现这一功能时主要是针对消费者买到其称心如意的商品或服务表彰作用则构成了商标的社会属性,在实现后一种功能时,驰名商标更重要的是向其他人展示使用人的身份和地位。如果说商标的识别功能主要来自于选择与先占,商标的表彰功能则来自商标所有人的努力与创造,他人利用联想窃取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劳动,同样应该制止。基于保护商标的表彰功能建立的商标权实质是一种创造权。因此,如果仅仅着眼于避免混淆,也许只能保护驰名商标的识别功能,对于以损害驰名商标的表彰功能为主的行为则可能会打击不力。因此,必须在制止混淆的基础上,进一步制止联想。
另外,商标抢注行为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即将他人已经享有在先权利的企业名称、字号和简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在法律上的界定问题。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不但包括已核准的企业名称权,还包括 著作权 、 专利权 以及域名等在先的知识产权。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用作商标注册,如果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便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因此可以认为,商标抢注可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广义的商标抢注既可包括以上情形,还包括抢注他人著名 公司名称 或其他在社会上有一定声誉的名称等在先权利为自己的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 抢注商标 对于我国来说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就是当事人在产品出售的时候一定要进行商标注册,只要经过了注册那么就不怕别人侵权,所以,我国是有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但自己却选择了不注册,那么别人是很有可能进行抢注的,因此,自己的产品自己保护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