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机关对其占用的财产的处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