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可以做担保。
土地使用权的担保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担保,它有以下特点:
(1)用于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担保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
(3)土地使用权担保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担保。
(4)土地使用权担保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担保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担保权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