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居间合同属于居间合同的一种,实践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此处的媒介服务以借、贷款为主。
居间合同的效力,分对居间人的效力和对委托人的效力。
1、对居间人的效力
(1)居间人必须如实报告义务
(2)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
(3)居间人自己承担居间费用义务
2、对委托人的效力
(1)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
(2)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下,承担居间活动必要费用的偿还义务。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