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形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并且,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