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下列原则处理:
1.有一方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享有优先过户权。
2.各买受人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3.各买受人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谁占有该商品房谁就可以优先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