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一)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二)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三)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等资料。(《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