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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二手房不能够买卖

发布时间:2023-09-09 08:39:16

不能买卖的二手房:

第一,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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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第三,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第四,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第五,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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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第七,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第八,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第九,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第十,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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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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