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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生效后是否可以继续申诉

发布时间:2023-09-09 11:39:09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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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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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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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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