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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的风险承担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09 08:41:00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交付的风险承担如何规定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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