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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登记机关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3-09-09 11:34:15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有: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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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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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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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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