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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哪些情况而中止

发布时间:2023-09-09 11:34:46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哪些情况而中止

(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的,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发现被拍卖的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四)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的抵押房地产;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哪些情况而中止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哪些情况而中止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42条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398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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