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一般牵涉两个当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一般不再需要担保人,是单纯的“抵物借钱”。
按揭是在按揭人和按揭受益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时进行的,需要原所有人或业主作中间人,以便实现钱、物、权分离状态下的动作。因此,原业主或所有者往往要作为担保人,使按揭有三个当事人:按揭人、按揭受益人、按揭担保人。
根据《担保法》第33条规定: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394条规定: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