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权属有争议的。
(七)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