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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员如何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发布时间:2023-09-09 11:37:31

一、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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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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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有关内容;登记机关决定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二、对核准抵押登记的,登记人员在抵押人的《房地产证》上他项权利一栏中加盖抵押专用章,填写抵押日期及抵押权人,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及录入电脑。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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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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