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是具体情形而定。
公司规定每月十五号发工资,但是拖延到二十号发工资属于拖延工资。劳动局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此事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