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就是子女,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只有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而无权处置孩子财产的权利。父母处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前提必须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所以说,如若不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是为自己的利益,该抵押担保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