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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09-09 08:47:06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有两种:

1)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情形出现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具有欺诈胁迫或者显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约定的条件具备时,合同解除。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情况很多,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认定无效;开发商有欺诈行为;开发商恶意违约;商品房质量问题;开发商延迟办理房产证;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按揭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等,都有可以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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