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瑕疵的,首先分清房屋瑕疵的责任。
在房屋瑕疵是出租人责任的情况下,根据租赁房屋瑕疵情况和承租人实际使用的情况,可以部分减少相应的租金;如果导致租赁房屋完全不能使用的,可以不付租金并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