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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所需要的资料

发布时间:2023-09-09 11:41:07

所谓动产抵押,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的动产,于债务不履行时,就其价值(折价或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制度。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所需要的材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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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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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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