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威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可以被撤销的,如果被胁迫的一方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协议的,则该协议被宣告撤销后即无需,且自始无效;
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撤销的,或者申请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不符合撤销条件,不予撤销的,则协议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