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担保登记机关可以办理各种汽车、飞机或者是船的抵押,不过办理抵押需要证件齐全,证件不齐全的,办理机关不接受办理。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