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遇到的欺诈情况不同,应对方式如下:
1.签合同不给正本的。如果与中介签订合同后中介不肯给正本,一定要拒绝签订。
2.强制规定独家委托的。如果居间合同中约定下家不得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成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也是无效的。
3.欺上瞒下吃差价的。一旦发生中介吃差价的情况,可立即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行政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还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通过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差价。
4.私下收取中介费的。一定不能被个别业务员打着“少收佣金”或“为了少交税”的幌子所欺骗,不签居间合同或不开发票。
5.随意拗断定金的。如果已经支付了定金但对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应当视为买卖合同没有成立,上家应当返还定金。
6.诱使下家交定金的。搞清交付定金后双方的责任,以免误入“定金陷阱”。
《合同法》第一百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