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事先没有出具借款凭证可以事后要求对方补借款凭证,也可以通过电话录音以及录音笔等方式将借款的事实用证据固定下来,同时银行转账的凭证等也可以成为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