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具体如下:
一、免责。
二、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
三、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
四、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
五、主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