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质押是一个中性名词,利好利空的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股权质押的效力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质权保全权。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六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