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不能说明公司缺乏现金,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
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