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义务主体看,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主体为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而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有的仅是协助义务,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的义务,并非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主要义务。关于协助办理房产证的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购买期房的,应在交付房屋之日起90日内协助办理;购买现房的,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90日内协助办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