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
对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各国立法规定大体相当,即除债权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包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从债权。
二、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
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
三、对质押合同当事人的效力
1、留置证书权。
2、孳息收取权。
3、优先受偿权、直接收取权和提存请求权。
4、代位权和撤销权。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