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房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后一顺位抵押风险存在。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就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