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如果抵押人是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或者是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那么则是享有先诉抗辩权的。
因为抵押人还可能存在于连带保证责任之中,所以在平时的应用中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的分析。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