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免责事由如下:
1.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3.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4.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6.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