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的,被告对其过错,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