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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进行

发布时间:2023-09-09 12:06:20

1、缴存职工向受委托银行提供贷款申请材料。

2、受委托银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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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报送公积金中心复核。

4、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5、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贷款担保抵押。

6、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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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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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已累计缴存12个月以上并且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

(五)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

(六)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要由该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负责代扣代缴借款人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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