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二次质押是出质人由于新的债务将已经出质的股权在经原质押权人同意后,进行再次质押以获得资金的行为。
根据规定,作为质押的股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股权应当已发可以转让和出质;
2、未被人民法院冻结;
3、外资企业的,应当完成前置审批。
因此对于提交二次质押的股权,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中的前两 条,就符合股权二次质押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应当 给予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因此对于内资企业而言,股权二次质押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