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符合以下七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迁入到社区集体户。
第一,因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关系转移,原房主(市外购房迁入落户人员需取得本市户籍满2年)户口暂无法迁出的;
第二,夫妻离婚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
第三,原逮捕、判刑、劳动教养已在本市注销户口人员,现刑满释放(含假释)、解除劳教恢复户口,因原注销地址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第四,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的单位,原集体户应当撤销,户口无处迁移人员;
第五,集体户成员已经离开原单位,现所在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第六,按市局《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公通〔2017〕25号)规定,经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收养人拒不送养的私自收养人员;
第七,其他历史原因造成的疑难户口及长期空挂户口。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十条,公民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实际居住的,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设立家庭户;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设立集体户。同一地址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家庭户或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