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的义务有下列两项:
1、出质人的首要义务是向质权人交付权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2、出质人的第二项义务是维护其该项权利的有效性。
《担保法》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