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