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向婴儿父母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五条,政策外生育和非婚生育人员,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报。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