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向婴儿父母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十四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申报。
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本规范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应当由抚养方申报,并提交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