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需基本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
(2)劳动合同文书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死亡的死亡证和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和户口注销复印件、殓葬证;
(5)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6)受伤时在场工友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代理的,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