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除应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等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外,还应提供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