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被转租的6个月内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