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根据《担保法》第4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387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