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类信托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
一个是股权质押比例过高,也就是说抵押出去的股份占全部股份的比例过高。
另外一种是质押率高,也就是说相对项目方的融资总金额与质押股票市值的比例高,当股价下跌,股东没有办法追加质押股票,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兑付出现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