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损害的,并不是一定要有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根据医疗实践的调查研究,通过立法明确了以下情形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本人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当纠纷发生时,如果医院主张存在以上免责情形,应该由医院提供证明材料。同时法律规定,如果在出现了第1种情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