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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生效条件及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09 12:00:34

质押权生效的条件: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押权生效条件及范围是什么

质押权生效的范围: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质押权生效条件及范围是什么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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