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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居间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09-09 09:05:31

房屋租赁居间合同需注意的问题有:

房屋租赁居间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1.居间协议设定买卖义务。居间协议约定的是委托人与中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对委托人设定必须签订买卖合同的义务。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3.意向金牵制委托人。许多中介公司会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以示购买诚意,一旦中介公司收到该笔费用后都会利用它牵制委托人,使其不得不签订买卖合同

4.先收费再办手续按规定,经纪机构单方收取的中介费用最高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经纪机构在办理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收取中介服务费。

房屋租赁居间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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